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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04-09
青海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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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随着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对新形势下的督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督学管理中,严格督学聘任和考核,强化督学监管和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热爱教育督导事业的高水平督学队伍。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明确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2016年7月,教育部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制定本地区督学管理办法。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结全省各地督学管理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督学队伍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制定依据

  1.《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

  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国教督办[2014]3号)。

  5.教育部关于印发《刘延东副总理在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教督〔2016〕5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今年上半年开始我厅着手制定我省《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加强与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的沟通,指派专人赴上海参加了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组织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培训会,进一步把握《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义,同时我们深入基层调研,掌握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及督学管理情况,积极学习借鉴外省的做法。今年10月底《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初稿形成,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征求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8个市(州)教育督导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进行相应修改。11月18日,省教育厅召开第10次厅务会议对本办法进行集中讨论、审定,顺利通过。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制定了《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督学解释、督学分类、督学的聘任。第二章督学任职条件,明确提出了6条督学任职条件,并对兼职督学的年龄、遴选范围、任职经历、从业资格等方面要求。第三章聘任,明确规定了督学推荐、审核及解聘等事项,规范督学聘任程序。第四章责权,强调督学应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细化了督学应履行的7项职责和5项权力,对保障督学开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第五章监管与培训,明确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4个方面进行管理,并要求督学开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督学培训6个方面内容,对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培训、督学应接受培训的学时数作出要求。第六章考核,明确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市、县级督学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点突出了三个方面:一是对督学概念作了全面阐述。在教育部印发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督学概念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35条第36条的提出的“监督、检查、指导”是督学的法定职权,督学的概念界定为:“督学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并对各级各类教育行使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教育工作的人员”,使督学的涵义更明晰,更准确。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兼职督学补助标准,解决兼职督学、责任区督学无人干的问题。教育部印发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我们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要求,借签兄弟省(市)对兼职督学及责任区督学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200-300元标准发放工作补助。聘请的责任区督学应按月(不含学校寒暑假)发给工作补助,标准应不低于青海省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解决兼职督学聘任难、开展工作不积极的问题。三是督学聘任提出新要求。教育部印发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督学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我们对兼职督学的年龄、遴选范围、任职经历、从业资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而提升兼职督学的工作能力和整体水平。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省教育厅 解读人:多 杰

  联系电话:0971-63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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